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执行国家教育制度,遵循学术规律,规范厦门华厦学院办学行为,完善内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保障教育质量,提高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主要在人才引进与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评议、论证和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一般由现任或退任校长担任主任委员,设立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外出时,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部门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相匹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为学科、专业的调整提供咨询意见。
(二)负责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重大学术成果评定与奖励的推荐、校内设立科研项目和奖励的评价规则的建议等。
(三)指导学校科研工作,为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提供咨询意见,参与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工作;指导各学科学术交流活动。
(四)接受校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校学术研究、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等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审定人才培养计划人选,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五)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与规范,调查和裁决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履行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采用线上、线下形式举行。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