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假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 时间:2015-11-19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学历学位层次,规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学术假的基本条件

1.学术假适用于学术交流研讨、考察交流、企业顶岗实践、岗位知识技能培训等各种教师专业发展活动。教师在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单位同意接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2.首次申请需在我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非首次申请需距离上一次学术假4年及以上,且每年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3.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学术假,应立足专业发展需要,与所在单位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相符合。

4.个人申请学术假,原则上需配合所在部门集体工作正常运行需要,部门同一时间处于学术假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0%(教学部门以教研室为单位)。

二、申请程序

教职工申请工作采取“集中申请、统一审批”的程序。

1.每年9月-10月人事处统一发文后,个人填写《教职工申请学术假审批表》并附接收单位证明资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2.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工作安排以及发展需要,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中层干部申请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3.人事处汇总后,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确定推荐申请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4.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术假管理

1.成功申请学术假的教职工,应于休假前一个月内持接收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2.教职工休学术假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不予报销,期间单位不予发放工资,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

3.学术假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办理延长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4.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必须为学校工作服务2年以上。在此2年内,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者,须退回学校工资福利待遇(按已服务年限折算),另须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

5.教职工休完学术假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回所在单位工作。逾期30个工作日不回校报到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赔偿休假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

6.在休假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则上学校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

1.经学校审批同意休学术假而未执行者,再次休学术假时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位进修者不参考本文件。

3.本规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19日

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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